第 2 次修法(0.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6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9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6 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2.10 修正)》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八項授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三十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有鑑於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未完成建廠可能有正當理由及其正當理由之樣態迥異,需經由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審查決議確認,以防杜爭議,是增訂土地所有權人未完成建廠之正當理由,應由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審查,並明定該審查小組成員納入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一人,以廣納各界意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閒置土地未完成建廠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之程序,及增訂閒置土地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應經由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審查。(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 三、修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增訂審查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正當理由為審查小組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