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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 2 次修法(108.12.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6551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修正總說明(108.12.24 修正)》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二項授權訂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嗣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將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制度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設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即達新臺幣三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增訂適用條件;配合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自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及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刪除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共九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援引條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 二、刪除本辦法有關申報及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可扣抵稅額計算及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