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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19 次修法(0.10.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46055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4、30、31、33~36、38 條條文;刪除第 3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0.30 修正)》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四年七月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為因應法規鬆綁及實務管理需要,並檢討不合時宜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配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修正,調整法令名稱及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刪除人員出入證之核發,並增訂入區車輛之管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四、刪除相關員工出入證(含短期出入證)及其家屬之車輛出入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刪除人員出入證(含短期出入證及臨時出入證)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增訂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發、換證之辦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七、修正出入證之管理態樣。(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八、整併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內容,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