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07.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46040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7.07.31 修正)》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修正。為避免因公告地價劇烈波動,致園區土地租金調整幅度超出廠商財務規劃預期,及參採內政部建議中央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建構土地租金或權利金計收標準機制,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九條,訂定租金漲幅上限為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