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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 8 次修法(0.04.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9046018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9.04.30 修正)》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訂定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避免加工出口區內廠商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窘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爰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加工出口區紓困方案」以協助廠商持續營運。 為執行該方案,並考量日後如有經營、管理、招商或其他特殊情勢,有需要就本標準明定租金及費用調整機制,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