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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 次修法(89.11.1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5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巿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之。


第 7 條

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巿政府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