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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0.10.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9024262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商業司」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所列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主任委員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署長」兼任

立法總說明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總說明(109.10.13 修正)》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行政院 CEDAW 政策,考量委員組成大多係由受推薦單位推派,為利實務運作及薦派作業能有明文依據,爰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增訂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要求。 另因本辦法並無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之規定,倘災害發生,將有評鑑委員無法聚集召開評鑑會議之可能。為利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爰增訂第四條第四項,明定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