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7 次修法(105.05.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5046018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新名稱: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立法總說明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總說明(105.05.02 修正)》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授權訂定,自九十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將水災及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依災害類型作區隔,爰修正名稱,並規範水災救助之受災人,定義水災救助之意旨,排除適用農田及魚塭救助區域範圍之原則,修正死亡、重傷救助對象之條件,並配合實務需求修正住屋、農田之認定範圍及補充淹水救助標準,爰擬具本標準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為「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二、增訂適用本標準受災人資格。(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水災救助定義,係基於政府為救助受災人生活之運作。(修正條文第三條)四、修正死亡、重傷救助之條件,補充住屋認定範圍,規範農田範圍,並排除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適用農田及魚塭救助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本標準災害查報為水災生活救助查報。(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本標準水災受災救助標準,補充說明死亡救助金繳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重複具領不同種類救助金者,應予追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財政情形後,得發給本標準規定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