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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9 次修法(111.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104605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1.11.25 修正)》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茲因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將原第四十八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移列並修正為第六十三條:「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另原第四十七條之一變更為第六十二條,爰修正本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法院裁定確定因災害而失蹤之人死亡所援引之條文條次。(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災害救助以現金給付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