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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次修法(114.12.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460202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12.11 修正)》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茲為配合行政院政策,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法規,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增訂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1.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5.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1.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5.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