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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3 次修法(0.02.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4046006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為「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款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3 條第 3 款所列屬「經濟部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第6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轄管之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修正總說明(104.02.06 修正)》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為使水災潛勢資料之公開程序有所遵循,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第六條規定。 查依本辦法現行規定所臚列之淹水潛勢圖資審議機制,係於圖資製作完成後,提報經濟部進行測試及審議。然考量圖資之製作流程是否嚴謹精當與模擬成果是否契符實情,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實難以盡悉,自亦無從以均一標準進行測試與審定。為落實淹水潛勢圖資之具體、切實之審核,並收技術理論、現地實務與合理應用兼籌並顧之綜效,宜使圖資製作機關先行辦理自主審查通過後,再行提報經濟部審議。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淹水潛勢圖主要呈現內容,及其屬防災應用之性質(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淹水潛勢圖繪製所需基本資料,由圖資製作機關逕洽相關單位提供(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淹水潛勢圖製作方法及其應遵循之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規定淹水潛勢圖資之製作應召開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為自主審查,並規範其審查項目及應邀集相關機關(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淹水潛勢圖審核通過後之公開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