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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114.12.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460202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22 條條文及第 3、5、9、10、16、21-1、22 條條文之附件;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2.24 修正)》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 為符法制體例一致性並考量近年因產品樣態變化快速,實務上如同系列產品新增功能或微調設計,未影響核心功能,卻因未列入本辦法附件所列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中系列產品樣態之適用範圍,而無法共用檢測報告。為配合產品功能演進及相關檢測實務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與其附件所列產品規格項目之系列產品樣態及相關檢測規範。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1-1 條

  1.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
  1.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

第 22 條

  1.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有關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