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8.08.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108006683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8.30 修正)》 經濟部為規範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後,業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 茲為配合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公布並於同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爰就本辦法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部分完成法規之增修,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總處給字第一○六○○六一八七九號書函、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總處給字第一○七○○五○四○七號書函及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總處給字第一○八○○三四八四八號書函規定,將專案精簡及再任退休年資採計相關規範,併同年金改革政策方向通盤檢討,以期適用明確;並配合目前實務現況修正相關規定,以資完臻。據此,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規定,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有關規定,明定退休種類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並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四、參照退撫法有關規定,明定退休給與之審(核)定機構應不予受理退休或資遣案之法定事由及相關配套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配合現行本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金發給現況,明定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參照退撫法有關規定,明定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死亡)要件及審查規定,並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七、參照工友管理要點、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及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之規定,修正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與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撫卹金、喪葬費或死亡補償之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八、配合現行本部所屬事業人員資遣費發給現況,明定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資遣費給與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九、為符法制並使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更為明確,將現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之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配合將目前退休再任人員退離給與年資採計之規定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基於公務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權益之衡平,明定派用人員年資保留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訂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精簡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三、基於公務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權益之衡平,參照退撫法有關規定,明定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情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