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1.09.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111006887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1.09.26 修正)》 經濟部為規範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後,業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 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近年因退休潮致各單位之資深人員逐年離退,具備專業技術經驗之資深人力漸感不足,如再遇及國家緊急政策任務或重大天災事故,現行過多資淺人力恐無法服膺勝任,除亟需加強人才培育及專業養成訓練外,亦須適度善用即將屆齡之人力,故為使業務順利運作及經驗傳承且運轉順遂,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明定屆齡退休者,如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其屆齡退休日;另配合目前實務現況,修正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基準,以期適用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