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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 10 次修法(0.10.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604603830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15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2、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6.10.05 修正)》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國防部於五十二年七月一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檢視修正本辦法具歧視性之用語,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