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4.07.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1421421400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9545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4.07.22 修正)》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二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查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五條規定,水電優待處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不予水電優待。茲為使退除役官兵及現役軍人家屬電費優待有一致性作法,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電力機構得拒絕或停止優待。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0 條
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停止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舊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取消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