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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 3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17 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受委任機關為「經濟部能源署」。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