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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 2 次修法(99.11.0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71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