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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0.01.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0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6.01.24 修正)》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嗣經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一次修正。茲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部分條文,增訂「特種個人資料」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且將現行「一般個人資料」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為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外利用,修正為「當事人同意」,不再限定當事人同意方式應以書面為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明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者,應符合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以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外利用一般個人資料者,修正為「當事人同意」,並應符合個資法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