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1.02.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1046003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6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除第 8-1 條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2.09 修正)》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兩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為強化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三日「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安全維護計畫應備置於總機構及營業處所。(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個人資料外洩之通報對象、時點、應通報事項及後續行政檢查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加強監督。(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新增符合一定要件之非公務機關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採行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五、配合本次增訂第八條之一,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