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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次修法(113.04.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3580011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4.09 修正)》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茲配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及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爰修正本規則第二條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3.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3.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