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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1 次修法(107.04.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18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除第 23 條第 1 項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總說明(107.04.17 訂定)》 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準此,為提供輸配電業進行會計分離之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爰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本準則旨在規範輸配電業之分離會計;關係人交易之管理依公司法、政府採購法、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法規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準則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規定事項包括法源依據、法令適用之優先順序、用詞定義、監理機關。(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第二章分離會計:明定分離會計之基本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收入分離原則、資產分離原則、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第五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第三章分離會計報告:明定分離會計報告之內容、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相關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第四章查核監督:明定輸配電業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且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提供說明或資料。(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 五、第五章附則:明定分離會計報告之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訂之、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