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8.06.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8003681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6.18 修正)》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委員會組織。行政院於八十三年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並歷經八十四年及九十四年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制與增減當然委員及民間委員等事項,爰修正本規程第三條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規程當然委員之任職機關名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制,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三個機關名稱。 二、考量以與中小企業業務屬性較有關聯之部會為當然委員,爰刪除國防部並新增科技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列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副首長為當然委員,予以刪除;另新增第三項,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三、依據第二十二次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會議建議增加民間委員代表,增加一名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