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2.02.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03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2.03.01 修正)》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委員會組織。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本次修正係為廣納文化創意產業之中小企業,協助中小企業數位升級轉型,增列文化部及新成立之數位發展部之副首長為當然委員,另配合科技部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本規程第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