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1 次修法(0.02.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401226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總說明(104.02.06 訂定)》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依該項授權,秉持鼓勵企業主增僱員工(包括退伍軍人、原住民、更生人、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求職者等均一體適用)、提升國內整體就業率之精神,爰訂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主體與經濟景氣指數標準。(第二條) 二、優惠之啟動條件及適用期間。(第三條) 三、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之資格要件。(第四條) 四、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並應由中小企業以切結書聲明之。(第五條) 五、優惠之申請程序及期限。(第六條) 六、雙重優惠之避免。(第七條) 七、取消優惠之情形。(第八條) 八、首次優惠適用期間之特別規定。(第九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期間。(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