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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2 次修法(0.07.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50460294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461159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但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4 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修正總說明(105.07.25 修正)》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發布後,其授權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復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第二項規定。茲為促進青年就業及擴大租稅優惠額度,中小企業得就其每年增僱年齡二十四歲以下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為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並就實務運作上中小企業反映之定期契約員工轉為不定期契約員工、公平交易法條次異動等需配合修正之議題,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增僱員工對象依年齡不同,享有不同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中小企業應以切結書聲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新訂第二項,修正申請之依據及簡化受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配合所得稅法,明定減除金額後之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不得為負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新訂第二項,修正追回租稅優惠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修正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