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7.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50460300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461160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總說明(105.07.25 訂定)》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為鼓勵企業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爰擬具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啟動門檻和優惠適用期間。(第三條) 四、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之資格要件。(第四條) 五、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切結聲明之事項(第五條)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第六條) 七、雙重優惠之避免。(第七條) 八、取消優惠之情形。(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期間。(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