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04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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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三、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指該年度給付基層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公式如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該年度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給付及按日(時)給付薪資總額/該年度每月基層員工人數合計數。但計算該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應排除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人數及因增僱所支付之薪資金額。
-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四、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適用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 本辦法發布前,中小企業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