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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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應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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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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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2 條條文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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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