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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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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小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三、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2. 2.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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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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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