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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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三、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 2.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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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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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適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復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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