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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小企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3. 前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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