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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立法理由為避免中小企業有重複獎勵之情事,如產創條例中有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 中小企業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避免單一企業重複享有租稅優惠,使相關中小企業均能充分運用,爰修正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 二、為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督促企業遵守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參酌現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有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各該項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為避免中小企業有重複獎勵之情事,如產創條例中有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避免單一企業重複享有租稅優惠,使相關中小企業均能充分運用,爰修正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不同之租稅優惠。 二、為提高中小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督促企業遵守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參酌現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有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各該項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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