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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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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
  2. 2.中小企業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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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業已名詞
  • 法律名詞
  • 適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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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3 條規定:「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