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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用,不得重複享有。
  2. 中小企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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