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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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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
業已
依其他
法律
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
適
用,不得重複享有。
中小企
業
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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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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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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