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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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立法理由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消息不實或供應的能力不足,常常因此不能參與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之採購業務,為緩和此種不利情勢,特別費神照願。這種制度之作用的發揮,尚需中小企業的輔導服務機構的協調,始克達成,爰進一步規定將本條實施情形函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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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消息不實或供應的能力不足,常常因此不能參與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之採購業務,為緩和此種不利情勢,特別費神照願。這種制度之作用的發揮,尚需中小企業的輔導服務機構的協調,始克達成,爰進一步規定將本條實施情形函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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