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告採購、公共工程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者,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資格及登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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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告採購、公共工程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者,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資格及登錄制度。
立法理由為避免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在採購上特別照顧中小企業而發生弊端或產生不能落實本條款政策意旨的情形,特規定投標、供應資格及登錄制度,以資配合。
為避免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在採購上特別照顧中小企業而發生弊端或產生不能落實本條款政策意旨的情形,特規定投標、供應資格及登錄制度,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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