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
主管機關
核
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公司因解散、
撤銷
、
廢止
、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
第七十五條
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