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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2. 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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