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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2.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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