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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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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2. 2.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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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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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立法理由為改善中小企業之財務,對中小企業之超額保留盈餘,在所得稅上允宜適當考慮,爰規定本條。

(0870106 修正)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有關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及放寬保留盈餘限額等規定,已無適用必要。惟八十六年度以前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基於租稅公平之考量,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0800118 制定)

為改善中小企業之財務,對中小企業之超額保留盈餘,在所得稅上允宜適當考慮,爰規定本條。

(087010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有關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及放寬保留盈餘限額等規定,已無適用必要。惟八十六年度以前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基於租稅公平之考量,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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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規定:「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