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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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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所得稅
後,不受
所得稅法
之限制。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
所得稅法
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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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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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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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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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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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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