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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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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所稱名詞
  • 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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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