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7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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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刪除)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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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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