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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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或按日(時)計酬薪資部分,加成百分之七十五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2.前項法定最低工資,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依原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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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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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適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按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2 條條文
-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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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