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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2.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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