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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2.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
  3.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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