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7 條
- 1.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 2.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 3.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 4.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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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