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2.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4.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