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8 條
- 1.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4.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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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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