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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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2.中小企業因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所增加之薪資給付費用,如已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3.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 4.中小企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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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些具體的法規內容,無法提供準確的釋義。
- 適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24 條條文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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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