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11.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600328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6.11.17 修正)》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依交通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施行以來,業經八十年十月一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二次修正。茲因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七月十四日施行之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常務次長人數由二人減為一人,爰配合修正本規程第三條及第四條關於副主任委員之人數,並配合本部組織法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修正規定,將常務次長人數由二人減為一人,修正副主任委員人數;因應現行派兼委員人數,調整委員人數下限。(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配合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