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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次修法(0.11.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900310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9.11.13 修正)》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施行以來,業經八十年十月一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三次修正。茲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並配合本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規定,應將性別比例納入組織或設置要點中規範,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增訂第二項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