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總說明(107.01.23 訂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構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設各臨時工程處,該局為賡續辦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工程,爰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並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處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處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五、本處係屬臨時任用機關。(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