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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8 次修法(112.01.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279000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28~30、33~35、37 條條文;刪除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1.19 修正)》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六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施行為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為因應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其中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九條、刪除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二、本法已明定裁罰條文,爰本規則不另重複規定。(刪除條文第三十六條) 三、考量鐵路監理實務已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刪除本規則所涉委任事項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