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4.12.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45018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2.26 修正)》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考量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營運型態與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相似,為鼓勵遊覽車客運業經營交通車業務者,將其牌照轉換為專辦交通車,專注經營交通車業務,以促進遊覽車產業分類營運,提升營運安全與健全整體產業發展,爰修正第十三條,將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納入公路通行費免徵對象。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3 條
新
-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五、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
-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 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舊
-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