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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107.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50076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7.06.14 修正)》 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以來,並未立法強制汽車於申裝車上設備單元後需先預儲通行費,或對未申裝車上設備單元之汽車需先預繳通行費才能行駛國道,故現行汽車於行駛國道後欠繳通行費,若事後未主動儲值(扣抵通行欠費)或主動繳費者,依現行規定均採先平信再雙掛號之二階段郵件通知,以提醒並告知繳費義務人應按時繳費。然目前平信通知之件數居高不下且不加收作業費用,已造成政府行政成本負擔,若能因應科技發展及便利性,使用書面信件以外之方式,如電子郵件替代,必能創造減政便民之效果,故予檢討修正第十五條。